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终于判了,双倍赔偿!——串货乱价者付出惨痛代价,品牌维权树立行业标杆

2025年11月6日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(2025)鄂0103民初12230号民事判决,备受行业关注的脾牛公司诉经销商沈某停串货违约案尘埃落定。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沈某停向原告脾牛(武汉)国际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633.6元(即合同价款的两倍),这一判决为饱受串货、线上低价倾销困扰的品牌方和线下渠道商注入强心剂,树立了极具示范意义的维权典范。
签约省级代理,却暗度陈仓线上售假
法院审理查明,2024年12月19日,脾牛公司与沈某停签订《2024年销售合同》,明确授权其为宁夏省级线下医药渠道代理商,仅限医院、基层诊所等线下场景销售,严禁跨区域、跨渠道串货及线上销售。合同同时约定,若违反约定将扣除15000元保证金,并按产品零售价10倍处罚。
合同签订后,脾牛公司依约向沈某停供应脾牛清明口饮液、脾氨肽口饮液等四类产品,总供货金额100816.8元。然而,2025年2月,脾牛公司监测发现,拼多多、美团、淘宝等电商平台出现大量涉案产品在售,经产品唯一识别码溯源核实,这些线上销售的产品正是发给沈某停的货物。
经查,沈某停通过案外人宁夏肖康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、接收发票,却未按合同约定布局医药渠道,反而将货物转向线上平台低价售卖,以此赚取暴利,严重扰乱了脾牛公司的全国价格体系和市场秩序。2025年3月7日,脾牛公司向沈某停发送整改告知函,要求其停止串货、披露货品流向并收回串货产品,但沈某停始终未予回应。
狡辩格式合同无效,法院驳回全部抗辩
面对脾牛公司的诉讼,沈某停虽未到庭应诉,但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全部违约事实。其辩称,案涉合同为格式合同,脾牛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,违约金条款无效;所谓"溯源确认"缺乏事实依据,无法证明线上货物与自己有关;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,违背公平原则。
对此,法院逐一驳斥。法院认为,双方作为平等商事主体,合同虽属格式条款,但"禁止线上销售""禁止串货"等约定符合行业惯例,未超出理性人认知范围,合同合法有效。同时,脾牛公司提交的产品溯源技术合同、软件著作权证书、平台购买记录及扫码演示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,结合沈某停与肖康公司的业务关联,足以证实串货事实成立。即便货物为下游客户二次售卖,沈某停作为代理商未履行管理约束义务,仍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双倍赔偿彰显正义,行业维权有了新路径
法院指出,违约金以损失补偿为原则,案涉合同约定的零售价10倍违约金虽过高,但沈某停的恶意串货行为确实损害了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。综合合同履行情况、违约程度及公平原则,法院最终酌定按合同价款两倍计算违约金。
此次判决的意义远超个案本身。长期以来,串货、线上低价倾销成为行业顽疾,品牌方维权难、取证难、处罚轻的问题突出,导致大量线下渠道商利益受损,品牌信誉遭严重破坏。脾牛公司通过"合同明确约定+技术溯源取证+法律诉讼维权"的完整路径胜诉,为品牌方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方案:明确的合同约定是基础,产品溯源技术是关键,依法起诉是保障。
法律界人士表示,随着溯源技术的普及和司法实践的完善,串货乱价不再是"法外之地"。本案判决向所有经销商发出警示,契约精神不可违背,任何企图通过串货、低价倾销谋取私利的行为,终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。未来,品牌方应加强合同管理和技术防控,遭遇侵权时果断拿起法律武器,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。
本案的生效判决,不仅让串货者沈某停付出了经济代价,更向全行业传递了"违法必究、违约必赔"的强烈信号。相信在这一典型案例的带动下,更多品牌方将积极投身维权行动,让串货乱价者无处遁形,推动行业回归良性竞争的正轨。
文章来源:脾牛,串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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